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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開始離婚案件,我需要滿足哪些法律要求?

(1)居留權:在台灣法院允許您離婚之前,您需要證明您和/或您的配偶在台灣居住了一段時間(通常不中斷),通常為一年。有關法律諮詢居留要求的更多信息,請參閱《無爭議離婚表格包說明》第1-3頁。

(2)理由:您需要有理由(法律上可接受的理由)才能在台灣離婚。這意味著您需要證明以下所列理由之一:

•殘忍和不人道待遇。

•遺棄。

•連續監禁三年或以上。

•通姦。

•根據分居判決或判令。

•根據分居協議分開生活和分開。

•一段時期的關係不可挽回(至少6個月)(適用於2010年10月12日或之後開始的離婚訴訟)。

有爭議的離婚與無爭議的離婚有什麼區別?

如果您的離婚證人沒有爭議,並且您和您的配偶在所有財務和育兒問題上都已達成協議,則可以使用法院免費的無爭議離婚表格包。如果您正在申請無爭議的離婚,您的婚姻已經結束了至少六個月,沒有21歲以下的孩子以及所有婚姻財產問題,包括您在內,您還可以使用DIY(自己動手)無爭議離婚計劃。

如果您尚未達成協議,並且您認為您和您的配偶可以在一些幫助下達成協議,那麼您可能需要考慮離婚調解或合作家庭法。結論: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有離婚的話:

•不想離婚。

•不同意離婚的理由(法律原因)。

•不同意離婚後孩子,財務狀況和財產會發生什麼。